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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兼)职工作人员奖惩制度

2015.06.16

第一节  总则

第一条  总则:为严明纪律,奖惩分明,调动专(兼)职工作人员工作积极性并提高工作效率;本着公正管理的原则,进一步贯彻协会各项规章制度、强化工作流程、明确岗位职责,协会特制定本奖惩制度。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协会的专(兼)职工作人员。

 

第二节  奖惩的原则

第三条  协会对专(兼)职工作人员的基本要求包括:协会的各项规章制度、专(兼)职工作人员的岗位描述、工作目标和临时工作任务等。专(兼)职工作人员的日常行为要接受理事会的管理。

第四条  专(兼)职工作人员的表现较大地超过协会对员工的基本要求,或者其行为可以在较长时期内为协会带来效益,除在考评得分上予以反映外,还可以通过奖励的形式予以表彰,以起到宣传、鼓励的推动作用。

第五条  专(兼)职工作人员的表现达不到协会对专(兼)职工作人员的基本要求,根据情节不同,均要给予相应惩戒。

第六条  处罚和过失必须及时通达本人,本人有向上级申诉的权利。

第七条  下属的行为应予处罚,而其直接管理者没有处罚的,管理者承担责任过失,会长可以下达责任过失单。

第三节  奖励

第八条  奖励的方法有经济奖励、行政奖励和荣誉奖励三种:

(一)      经济奖励包括加薪、奖金、奖品等。

(二)      行政奖励包括晋升、扩大职权、参与决策等。

(三)      荣誉奖励包括嘉奖。

以上三种奖励可分别施行,也可合并执行。

 

第九条  专(兼)职工作人员有下列事件之一者给予嘉奖,嘉奖通报全体会员单位。

(一)      工作努力、业务纯熟,能适时完成重大或特殊交办任务者;

(二)      领导有方,使主管业务工作拓展有相当成效者;

(三)      品行端正,一贯忠于职守,堪为全体专(兼)职员工楷模者;

(四)      其他对协会有利益的行为,具有事实证明者。

(五)      合理化建议在应用中取得一定效果者。

 

第十条  专(兼)职工作人员有下列事件之一者予以通报全体会员单位。

(一)      检举揭发违反协会规章制度或侵害协会利益的行为,为协会挽回形象和损失者;

(二)      连续两年,完成本职工作,无任何劣迹者。

(三)      对维护协会荣誉、塑造协会形象方面有较大贡献的;

(四)      合理化建议在应用中取得较好效果者。

 

第十一条         奖励事项如为多人共同合作而完成的,可作为集体奖励,其中的主要贡献者可以获得个人奖励。

第十二条         凡与本职工作有关的奖励,由其秘书处提出;凡与工作无关的,由见证人提出;上述情况均需填写奖励申请书,并文字汇报主要行为。奖励行为的核实由秘书处负责,各有关领导出具书面意见,汇总后由秘书处提出奖励意见,报会长批准。

第十三条         专(兼)职工作人员晋级时,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受过奖励的专(兼)职人员。

第四节 惩戒

第十四条                        协会按照规定的标准(规章制度、岗位描述、工作目标、工作计划等)检查专(兼)职工作人员的表现,对达不到标准的专(兼)职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

(一)    检查专(兼)职工作人员对协会的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如果违反有关纪律、规章制度,称为违纪过失。

(二)    考查岗位描述以及工作目标、工作计划的完成情况,如果因失职而使自己负有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的部分工作受到损失,称为责任过失。

(三)    专(兼)职工作人员可以对协会内部的各种行为进行举报,秘书处负责调查核实;

(四)    处罚的决定在秘书处开具的“惩戒通知”中注明。

 

第十五条                        专(兼)职工作人员对惩戒处罚有异议,可以向理事会申诉。

第十六条                        惩戒的方式有经济处罚与行政处分两种:

    ()经济处罚分为罚款、扣发奖金、降薪。

()行政处分分为警告、降职、撤职、辞退、开除。

以上两种惩戒可分别施行,也可合并施行。

第十七条         专(兼)职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为违纪。

(1) 不能按时完成事务,又不及时复命,但未造成损失者;

(2) 不服从领导工作安排者;

(3) 对上级指示或有期限命令,无故未能如期完成致影响协会权益者;

(4) 损公肥私给协会造成较大损害者;

(1) 故意损坏协会重要文件或财物者;

(2) 在职期间受治安拘留者。。

第十八条         专(兼)职工作人员有下列条件之一者,视情节予以辞退或开除并扣除当月工资。

(1)  玩忽职守,致协会蒙受重大损失;

(2)  对下属正常申诉打击报复经查事实情节严重者;

(3)  滥用职权,恣意挥霍协会财产造成较大经济损失者;

(4)  偷盗、侵占协会财物经查事实者;

(5)  在执行公务和对外交往中索贿、受贿,收取回扣数额较大者;

(6)     造谣惑众诋毁协会形象者;

(7)     在职期间负有刑事处分者;

(8)     伪造或变造或盗用协会印信严重损害协会权益者;

第十九条         专(兼)职工作人员被处罚时,如果其直接上级有领导责任,给予该直接上级如下处罚:

(1)  被辞退、开除专(兼)职工作人员的直接上级给予警告处分。

第二十条                 管理人员年度犯有警告处分者,可以并处降职或撤职。

第二十一条          惩戒的提出人可以是协会的任何会员,秘书处负责核查,并填制报告。对秘书处的惩戒核查由会长负责。

第二十二条          警告处分的决定由秘书处作出,批准人均为会长。

第五节  专(兼)职工作人员年度奖惩

第二十三条  专(兼)职工作人员功过抵消规定:

(一)专(兼)职工作人员功过抵消以发生于同一年度内者为限。

(二)嘉奖与警告抵消。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协会秘书处制订并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报理事会事会批准后施行,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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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