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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照管理办法

2015.06.16

一、总则

为加强协会证照管理, 规范使用,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协会各种证照管理。 

三、术语解释

本制度所称证照是指政府批文、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法人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等 协会各类证件以及以后取得的协会各类资质、资格和荣誉证书。

四、制度内容

(一)证照管理 

1.1    协会秘书处对协会营业执照及相关证照进行统筹管理,负责协会证照管理制度的制定及使用登记等工作。

2.2    税务登记证、法人组织机构代码证书、财务凭证、发票及有价证券由财务部统一管理。

2.3    协会各类证照的复印需由秘书处统一处理,其他人员禁止擅自复印。

2.4   证照使用部门和当事人,应妥善保管,不得遗失,使用完成后应及时归还,并

做好归还登记。

(二)  证照申办及年审:

由秘书处和财务部根据需要分别到相关政府部门办理。

(三) 证照遗失及补办

3.1   如有证照遗失,证照使用部门应及时向秘书处报告,秘书处及时在报纸上公

告、声明作废,并书面报告说明遗失的经过及对失职人员的处理

3.2   各部门相关证照补办工作分别由秘书处和财务部负责。

3.3   凡遗失证照所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均由借用当事人或部门承担和

赔偿。

(四) 证照使用规定

       协会各类证照使用必须经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使用,证照管理人员需对使用情况进行登记。

() 证照管理人员工作职责

5.1     证照管理人员应将协会证照登记备案,并妥善保管,不得随意摆放。

5.2     如不慎遗失,由秘书处及时办理遗失备案及公告。

5.3     证照管理人员应定期检查证照,严禁任何人擅自复印协会证件,更不得涂改、出租、出借、伪造、转让或出卖协会证件,违反上述规定者,追究证件管理人员及当事人责任,严肃处理。

5.4     证照管理人员离岗/离职时需办理移交手续,做好证照交接工作。

5.5     证照代管人在代管期间须遵循证照管理的各项规定,按规定管理证照,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六)附则

6.1     本规定由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6.2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十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