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协会印章管理,规范印章使用,确保协会日常工作的有效开展,树立协会的良好形象,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印章的种类
(一)协会印章:
1、深圳市海洋石油服务企业协会印章;
2、财务印章(财务印章和发票专用章)。
(二)会长个人印章:刻有会长姓名的印章。
二、印章的刻制
(一)印章的刻制由秘书处统一负责办理,并设有专本备案登记,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自行刻制和更换印章。
(二)印章的更换,由秘书处提出申请,经会长审批后刻制。
(三)遗失印章的补办,由秘书处出具补刻印章证明,附上声明印章作废报纸,到原审批机关办理补刻印章手续。
(四)秘书处凭印章刻制批准文件到公安部门指定的印章刻制单位刻制印章。
(五)印章刻制后,由秘书处发文启用。更换印章的,原印章必须交回秘书处封存或销毁。
(六)各单位领取印章时,必须履行登记手续并办理交接签收手续。
三、印章的保管
(一)本协会印章由秘书处或其指定专人管理使用,不得擅自委托他人代管。
(二)财务用章由协会财务专人管理。
(三)印章应妥善保管。保管的印章有异常情况,要及时报秘书处及会长进行处理。印章遗失,要立即到属地派出所报案,并登报声明作废。
四、印章的使用范围
(一)“协会”印章的使用。
1、以协会名义制发的公文。
2、以协会名义审核的各类审核表。
3、以协会名义颁发的各类奖状、证书。
4、其他需盖协会章的用印。
(二)会长个人印章的使用。
1、适用于协会的设立登记审核。
2、协会支票专用章(限于会长个人印章)。
5、其他需要盖会长印鉴。
(三)财务专用章的使用
以单位名义收入、支出的有关票据、支票、账册。
五、印章的使用
(一)严格用印章审批制度。除带有存根的介绍信及对外发文已有协会领导签发的用印不用登记外,其它事项的用印,经办人应经秘书处审阅签名后,连同需盖印章的文件送协会领导审批签发后,方可加盖公章。
1、使用协会印章,需经会长根据授权审批同意。本协会营业执照、报表、文件等用印,印章专管人员需查看会长签字后方可直接用印,其他证明、资料、相关证件等用印,要经会长审查批准,并作好用印登记。
2、印章必须与落款一致。
3、使用会长个人印章,需经会长本人同意。
(二)使用印章要在印章保管室内,严禁携带公章出外使用;严禁在空白介绍信、空白表格和空白便条上加盖公章。如确因工作需要在空白封条或文书等加盖印章的,要按照以下要求进行:
1、要指定专人负责此项管理,填发时履行审批手续。
2、要有会长的批准。
3、需有指明用途的特定格式,除此用途之外,不能作他用。
(三)协会印章统一用大红印油。用印时要字组端正,图形清晰,严格按照印章加盖的方式用印。落款必须与印章一致。
(四)对以下几种情况的用印秘书处有权拒绝:
1、审批表上没有经会长审批的领导审核。
2、用印的内容不在印章使用的范围。
3、在空白介绍信或空白便条上盖章。
4、用印经办人不是本协会职员,而是聘请的临时工或外来人员。
(五)除协会印章外,其他印章不准用于对外联系办理行政、事务性公务,要做到专章专用。
(六)需加盖本协会印章的,须先由会长签署意见,由经办人到秘书处办理。
六、印章的管理
(一)印章由专人管理,妥善保管。印章管理人员如遇特殊情况外出,事先必须将印章移交会长或由会长指定人员暂为代管并使用印章,并作好交接手续。临时保管人员要履行印章管理人员的职责。
(二)秘书处对使用印章负有监督权。
1、任何人不得用掌管印章的权力为自己谋私利。
2、使用印章时应当坚持原则,严格执行印章管理制度,按程序用印。
3、秘书处定期对有关协会印章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4、印章存放应有安全防范措施,谨防丢失和盗用。如印章丢失须立即报告会长和公安部门,并以登报或信函形式通知有关单位,声明遗失期间盖有丢失印章的任何文书无效。
七、印章的销毁
(一)由于机构变动造成印章停用,秘书处应及时收回原有印章,并办理交接手续。
(二)印章因磨损原因需重新刻制,应由秘书处出具证明,经会长批准、并将破损印章交回方可更换。
(三)秘书处统一对停止使用的印章进行封存或经会长批准,经两人以上鉴定销毁,并做好备案登记。
八、对于丢失、擅自刻制和使用协会或会长个人印章的,对有关人员给予批评教育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和当事人的责任。
九、本制度由秘书处负责督促落实。
深圳市海洋石油服务企业协会
二零一一年十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