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常务理事会的产生:
常务理事单位由理事会大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由常务理事单位指派代表担任。所有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
二、议事范围
1、执行会员大会决议和理事会决议,研究制定贯彻执行会员大会和理事会决议主要措施。
2、决定对会员的吸纳和处理。
3、研究确定召开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有关问题。
4、研究决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设立、撤销及其人员编制。
5、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6、决定常设办事机构的部门设置和人员编制。
7、审议通过行业规范、协议、规定、管理制度。
8、负责项目立项和审批。
9、需要常务理事会决定的其他事宜。
三、议事规则
1、常务理事会实行集体领导的原则,重大问题由集体讨论决定,日常工作由会长或副会长主持实施。
2、常务理事会根据需要召开。
3、凡召开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参加。
4、根据工作需要,每个常务理事均可向会长或副会长建议就议事范围内的某个重要议题召开常务理事会议。
5、召开常务理事会,除特殊情况外,不得随意改变会前确定的议题,或临时增加会议内容。
6、常务理事会实行集体领导的原则,凡理事会决议,任何个人都无权改变或否决。
四、议事程序
1. 常务理事会由会长或会长委托常务副会长召集主持。根据需要,与会议议题有关的人员列席会议。主要议题由会长或副会长确定。一般最迟提前1天通知与会人员。需临时召开的理事会由会长或副会长确定议题,并尽可能提前将有关事项通知与会人员。
2. 各常务理事认为需要由常务理事会决定的问题,一般应提前7天向会长或副会长提出建议,并同时提交有关材料。议题一经确定,有关材料要提前送各常务理事阅。
3. 与会人员接到会议通知后,要认真准备,提出具体的意见或建议。
4. 召开常务理事会时,各常务理事要按时到会,不得无故缺席,因故不能出席者,应书面授权代表参加,并提前通知协会秘书处。
5. 常务理事会议须形成《会议纪要》和《决议》,《会议纪要》和《决议》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 出席常务理事会的代表名单;
(二) 召开会议的日期、地点;
(三) 会议主持人姓名、会议议程;
(四) 各发言人对每个审议事项的发言要点;
(五) 每一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
(六) 常务理事的质询意见、建议及会长、副会长或秘书长的答复或说明等内容;
(七) 常务理事会认为按协会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五、表决
1. 凡常务理事会会议决议、决定,应在充分发扬民主的基础上,采取少数服从多数并执行多数的原则。
2. 对决议有弃权或反对意见的会员,允许保留并向会长反映自己的意见。
本规则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
2011年11月21日